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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05-30 14:19:00 来源: 次数:
       记者5月29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多个即将实施的新许可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已于5月27日印发了《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原许可程序终止。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原许可有效期内的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许可项目需增项的(含2019年6月1日后申请和6月1日前未完成鉴定评审的),应当按新许可要求办理,原许可证应当一并换证。其中如有总局实施的,符合上款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总局一并提出申请;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增项与换证申请,并在取得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有效期内的原证书。
 
  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机械式停车设备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
 
  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分类与项目》颁发新版证书;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发证机关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分类与项目》继续颁发旧版证书(即旧证书、新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部颁发新版证书。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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