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12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汇总如下:
新规一:《(北京)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2019),2019年11月1日实施
意见明确,北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停车工作。
新规二:《广州市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穗交运规字〔2019〕5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
规范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改造,确保系统可以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新规三:《关于对<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公告》(2019),2019年12月10日实施
办法明确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30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含30分钟)计算;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新规四:《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咸政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实施
办法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新规五:《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汕市发改〔2019〕321号),2019年11月1日实施
新规六:《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攀枝花市城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2019年11月1日实施
新规七:《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指导意见》(金市建〔2019〕306号),2019年12月16日实施
新规八:《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经信发〔2019〕6号),2019年11月11日实施